《長春市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》11月1日起實施侵占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場地可處500元~1000元罰款來源:新文化報 - 新文化網
    本報訊(記者 張南) 近日,《長春市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》(下簡稱《辦法》)經長春市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通過,將於2014年11月1日起實施。根據規定,干擾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通訊頻道,侵占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場地等行為,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。
    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單位需具備4個條件
    據瞭解,該《辦法》共38條,分五章。《辦法》的實施標志著長春市人工影響天氣工作將步入法制化軌道,為進一步有效開發利用空中雲水資源,防禦和減輕乾旱、冰雹等自然災害,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。
    《辦法》規定,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單位,應當符合下列條件:1.具有法人資格;2.具有經過培訓考核合格的作業人員,並達到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人數;3.具有保證安全有效地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指揮中心、業務技術體系和規章制度;4.具備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所必需的作業裝備、作業平臺、作業通道、作業裝備庫、彈葯周轉庫、值班室、安全防範監控報警設施、電力通信設施、防雷設施。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發射裝置、彈葯,應當符合國家氣象主管機構要求的技術標準。
    違反上述規定的,由長春市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,給予警告,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;給他人造成損失的,依法承擔賠償責任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    禁止擅自購買或者轉讓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裝置
    另外,該《辦法》還對作業管理、發射裝置和彈葯管理做出詳細的規定。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,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提前向社會發佈作業公告。
    作業公告包括下列內容和事項:1.發佈作業公告的依據;2.開展作業的時段;3.作業影響的區域;4.作業所用高射炮、火箭等設備;5. 落地未自毀的故障炮彈、火箭彈及殘留物的處理和聯繫方式等。
    任何單位和個人,禁止擅自購買或者轉讓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高射炮、火箭等發射裝置或者彈葯。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使用的高射炮、火箭等發射裝置,應當按照有關規定,在每年作業期前進行年檢。年檢合格的,方可使用。
    違反本辦法規定,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由市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,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;造成損失的,依法承擔賠償責任:1.使用不合格、報廢的高射炮、火箭等發射裝置或者超過有效期的彈葯的;2. 侵占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場地,損毀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施、設備的;3.占用、干擾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通訊頻道的。  (原標題:侵占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場地可處500元~1000元罰款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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